各处、室,各系、部,各直属部门、附属单位:
《蚌埠医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蚌埠医学院
2014年11月7日
蚌埠医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3〕20号)、《蚌埠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国有资产,主要是指学校占有,各部门具体使用的地上建筑物、场地、车辆、设备、材料等。具体指校内教学、科研、辅助用的教室、实验(技能)室、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语音室、报告厅、运动场馆、行政办公场所、仪器设备、车辆、房屋(住宅、集体宿舍)、公共场地、其他临时性用房等。
第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确保完成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予承租人使用,并取得租金的行为。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临时或有期限无偿借给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审核和统一监管工作。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方式。资产出租应在确保完成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拍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租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第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出租、出借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以上(含50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报省教育厅审核后,由省教育厅转报省财政厅审批;出租、出借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分管校长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程序。各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下列程序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1)申请。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部门如实填写《蚌埠医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见附表)经申请部门领导批示后,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
(2)初审。国有资产管理处实地核实资产出租出借前数量质量和使用现状,并提出初审意见。
(3)报批。根据审批权限,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报批手续。
(4)招租。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校领导批示,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公开招租。对一次性或临时出租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监审处、财务处、资产所属部门参加,共同与租用单位商谈,确定租期、出租价格和其它要商定的条款。
(5)签订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承租方签订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资产出租出借合同(一式三份),并及时将合同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七条 资产出租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拍租的形式确定,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出租价格应与同类市场价格相当。
第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出租出借期限内,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执行。除法定免责情形外,是否赔偿应在出租出借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第九条 收入上缴。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要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处,纳入学校财务统收统支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许截留。
第十条 责任追究。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者,一经查实立即中止出租出借行为,没收全部所得,并追究当事人及国有资产所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资产所属部门共同负责按本办法完善手续。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